浅析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规定及范围

2023-01-03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福利费不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劳动报酬。然而,在我国工资支付实践中,如何处理员工福利费的问题一度混乱。主要问题是: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支付项目,被不当地纳入职工福利费,导致职工工资总额不明确,职工个人所得税基数混乱。企福通将结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规定,分析企业将如何划定福利费的范围及设定相关制度。

 

浅析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规定及范围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表明: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工资管理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用,包括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非常有限,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确定员工福利费包括哪些,不得将本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支付项目纳入福利费管理。

企业除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外,按月固定发放或者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辆改造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用餐而是按照每月发放的餐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

 

二、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本单位职工应当享有的各种福利。用人单位不同部门职工享受的福利不同的,应当作出具体的书面规定。明确规定员工享受的一般公司福利待遇可以有效减少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在法院审理涉及自己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根据规定,部分事实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仲裁机构提供工资是否已经支付、社会保险是否已经支付、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签订、年假是否已经实际休息等事实。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的,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此外,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可以向劳动安全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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